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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美術作品知識產權保護的價值沖突與平衡时间:2023-09-12 傳統工藝美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受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保護。但該法律體系以行政措施為主要保護路徑,在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等私權保護方面有所欠缺,而這些私權與工藝美術傳承人的利益息息相關。當前,有關工藝美術知識產權的侵權案件頻發,仿冒、復制工藝美術作品成本低,權利人維權成本高等現狀極大地打擊了工藝美術傳承人的創作熱情,也對工藝美術的傳承造成了極大影響。但是直接將知識產權保護用于工藝美術保護存在許多不相適應之處,其原因是二者的屬性以及權利性質等存在沖突,F從工藝美術保護與知識產權保護形式之間的差異入手,比較其內在價值的共通之處,為構建工藝美術知識產權保護路徑提供一定的理論基礎。 工藝美術作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矛盾與沖突 工藝美術傳承人的群體性與知識產權的個體性區別較大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由社會群體創造的并隨著歷史演變而發展的文化產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類共同的智慧成果,是一部分群體代代傳承的文化,其權利主體通常是不特定的某些群體或民族,具有群體性。與之相對應,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是確定的私主體(主要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個體性。 工藝美術傳承主體的群體性和知識產權保護主體的個體性存在較大區別。首先,在權利界限上,工藝美術技術和作品是世世代代勞動人民集體智慧的結晶,是社會勞動群體共同努力的成果。因此,地方政府及其他保護單位和組織將工藝美術作為一種社會的公有遺產,在保護過程中也更偏重保護其群體性利益而忽視了傳承人的個體性利益,進而侵犯了傳承人的知識產權。以“蘇州光福核雕非遺傳承人宋水官維權案”為例,當地政府出資建設了互聯網平臺以及實體產品銷售渠道,打造了具有地緣特色的代表性項目,并且發動當地居民積極參加,切實擴大了工藝美術項目的傳承范圍。但是傳承人認為銷售平臺所銷售的產品是其獨創性勞動智力成果,地方政府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其次,在法律適用主體上,一般的實踐是確定具有代表性的非遺名錄和傳承人,但除了這些明確的傳承人之外,其他主體并不必然失去主體資格,由此引發了權利主體之間的權屬爭議。此外,工藝美術傳承主體的不特定性導致在具體適用法律時陷入主體缺位的法理困境。因此,確定工藝美術作品的產權在公共領域與傳承人之間的分屬,對傳承人的個人智慧成果給予適當的法律保護很有必要。 工藝美術形式的活態性與知識產權的穩定性存在明顯差異 工藝美術形式復雜多樣且內涵豐富,它是“活著”的文化形態。首先,它會隨著傳承人的更替而變化;其次,它在傳承過程中也會因為外部環境如地理、人文等的變化而不斷發展。以福州脫胎漆器髹漆工藝為例,現存資料只對其大致的技法特點進行了簡單的描述。然而單純依靠紙筆的記載并不能將這一工藝完整地傳承下去,需要通過師父帶徒弟的言傳身教的方式手把手、一對一地將技藝傳承下去。因此,每一件脫胎漆器既包含了傳統的工藝美術技法,又凝聚了手藝人獨一無二的匠心,難以復制。 知識產權要求其客體具有可復制性,存在形式也相對穩定。因此,工藝美術存在形式的活態性與知識產權的穩定性存在明顯差異。以福州壽山石雕為例,雕刻技藝作為一種“活體”知識形態并不是有形的,因此純粹的雕刻技術并不在著作權保護范疇內,隨著時代的發展,系統化和公開化的技術形態更模糊了其保護界限和范圍。但是雕刻技術還在不斷演變,從雕刻工具的演變到工藝美學的升級,壽山石雕技藝不斷發展。如何正確適用法律才能更好地保護這一形式豐富多變且不斷發展的工藝美術資源值得有關部門以及相關主體關注。 工藝美術的傳統性與知識產權的創新性涇渭分明 工藝美術是傳統的藝術,是幾代人甚至幾十代人的智力成果和智慧結晶。然而,知識產權在本質上則是鼓勵創新、強調差異的,因此工藝美術的傳統性與知識產權的創新性涇渭分明。知識產權賦予權利人排他性權利,其目的是通過保障權利人的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激發權利人創新的積極性,最終推動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然而,工藝美術傳承要求傳承人盡可能保留其具體方法和內容,以保證傳統文化可以維持舊貌。 傳統性與創新性的矛盾沖突會給工藝美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帶來許多挑戰。其一,無法明確知識產權保護客體。例如,周寶庭的壽山石印鈕作品《二十八古獸印鈕石章》取材于中國古代古獸造型,是周寶庭在收集各類瑞獸形象的基礎上創作而成的。女畫家莊元記錄和保存了周寶庭創作的100多種形態各異的瑞獸形象,并用白描的手法臨摹下這些鈕雕的造型,將其發表在《福建工藝美術》雜志上。這些鈕雕造型的著作權歸屬因客體不明確而產生了爭議。這些傳統的造型如果因師法古人而失去了創新性和獨創性,則不在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內。如果其他創作者對這一系列造型進行了模仿和參考,是否因其“沒有獨創性”而不構成侵權?但將各類瑞獸形象進行重新歸納整理以及藝術加工處理顯然屬于知識產權保護范疇的智力成果。因此,適用何種法律以及如何適用法律對其進行保護顯得相當重要。其二,缺乏知識產權保護阻礙了傳承人的積極性。以“曹宏霞、李繁與神木四妹子農產品開發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為例,法院認為涉案圖案“姑娘喂羊”雖然采用了傳統的剪紙造型,但是屬于作者對各個元素的“重新搭配和構造”以及“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如果不對工藝美術作品進行適當的版權保護,作品很容易被低成本復制,市場將被惡性搶占,創作者的創新積極性被嚴重打擊。 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人們的觀念與以往大不相同,因此工藝美術領域也不能固守傳統。工藝美術是一個充滿活力、不斷發展的領域,相關從業者需要在保護、傳承的基礎上推動工藝美術的創新。然而,工藝美術創新是非常復雜的概念,在商業化過程中,盲目創新可能會破壞其原有的特點,導致其與主流文化趨同。因此,我們需要謹慎地推動工藝美術的創新,保持其獨特性和價值。 工藝美術保護與知識產權的權利性質不同 我國2011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工藝美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組成部分也受到這一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是一部行政法,其主要目的是以政府為主導,通過相關部門的行政手段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并挽救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是政府主導的保護手段并不等同于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英國、美國等國家在立法中對地理標志或商標都給予了保護,部分非洲國家則通過版權法對本國傳統民間文化藝術進行保護。然而,過度私法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發展是不利的,因此工藝美術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的權利性質定位存在不確定性。 首先,知識產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其中包括了人身權和財產權;而保護工藝美術則屬于一種公共權,保護的重點是公權力。知識產權保護的財產權以經濟利益為主,而工藝美術涉及的社會公眾利益以群體融合的文化權利為主,它的經濟權利一般由行政法保護。因此,知識產權保護無法包含工藝美術涉及的文化權利,工藝美術的文化權利部分需要公法進行保護。工藝美術保護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權利性質上的沖突。其次,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國際條約,知識產權屬于私權,但是如果完全采用私權形式對工藝美術進行保護會阻礙其傳播,甚至會加大瀕危工藝美術項目失傳的風險;如果完全采用公權形式又很難全面保障權利主體的權利,工藝美術保護面臨公私法艱難抉擇的困境。 構建工藝美術知識產權保護路徑的價值基礎 雖然直接將知識產權保護模式應用于工藝美術保護存在一些不適應之處,但是目前主流觀點仍然認為知識產權是彌補現階段工藝美術行政保護路徑缺陷的理想選擇,應進一步增強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可操作性。同時,相關的案例實踐也展示了在工藝美術侵權糾紛中采取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保護的可行性。如何使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與工藝美術的屬性相適應是知識產權保護路徑完善過程中無法回避的問題。因此,下文將從二者內在價值的差異和相似之處入手,以期為工藝美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尋找一條有效路徑。 經濟價值下的利益平衡 知識產品的突出特征在于容易被復制且能被多人同時使用,由此便可能產生兩大危險的傾向,即知識產品的創造者因血本無歸而放棄創作,以及處于公有領域的知識產品因被過度利用而喪失價值。利益平衡理念由此應運而生,強調知識產權制度要平衡與協調知識產權利益沖突,體現法的公平與正義,保障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將利益平衡引入對工藝美術的法律權利的探討以尋求工藝美術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價值根基,主要考慮兩個方面:公共領域與私有權之間的利益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1.公共領域與私有權之間的平衡 目前,針對公共領域的知識產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方認為每個人都可以對處于公共領域的知識加以利用;另一方則認為公共領域的概念是由知識產權制度創造的,與法律所要求的傳統文化性保護并不相符。這兩種觀點反映了不同的利益分配方案和經濟價值取向,也代表著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和使用人之間的博弈。 工藝美術作品具有相當大的經濟價值,如果在保護過程中能夠對其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并將其更好地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相結合,不僅能夠促進工藝美術蓬勃發展,還能夠更好地保障傳承人的權利。因此,工藝美術知識產權保護應該在公共領域和私有權之間找到一個價值平衡點,既不能過度保護知識成果,妨礙社會進步;又要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利益。 2.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一些工藝美術技能在一定的范圍內(族群或社會團體內部)相對公開,族群或社會團體外部第三人可以合法或者非法接觸、了解這些工藝美術,并且對其進行傳播、研究,甚至通過其牟利。工藝美術作品進行商業化運作后能使第三人獲利,這份收益本該屬于創作者,卻被他人收入囊中。這不僅會挫傷創作者創新的積極性,也不利于社會文化財富的積累。但是如果禁止其他主體合理利用,又會阻礙文化交流。所以,應當從共同的經濟價值共識著手,首先要承認傳承群體的精神權利,并對他們享有的經濟利益進行確認。在知識產權領域,通過經濟價值的引導能夠更好地激發全體社會成員參與智力創作的積極性,從而更好地繁榮和發展工藝美術市場。 政策價值里的共同訴求 傳承群體對工藝美術保護的訴求集中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防止未經授權對工藝美術作品進行改動、復制等行為發生;二是防止對工藝美術作品進行歪曲、貶損等惡意使用;三是防止未經授權就使用其符號或傳統標記等進行商標注冊。這些利益訴求和知識產權法涉及的權利內容是基本重合的。 知識產權制度的內在價值在于激勵功能,其通過保護智力成果的商業應用價值保障市場的持續繁榮與行業的發展進步。從政策價值角度分析,倘若工藝美術侵權現象頻繁,則表明市場對藝術領域的創新激勵明顯不足,相關主體的權益難以實現,創新積極性明顯下降,不利于行業長遠發展。故應當通過合理、適當的創作激勵機制及權益保障機制充分保障創作者行使著作權、商標權、專有權等專有權利,以獲取相應回報,從而更好地激勵科技和文藝創新,促進工藝美術等知識產品的創造與傳播。 勞動價值中的發展共識 洛克提出了財產權勞動理論,“每個人都享有自己人身的所有權,他用身體從事勞動和用雙手進行工作的成果應當正當地屬于他自身”。但是該理論有兩個先決條件:一是社會個體不可以壟斷社會資源;二是禁止社會個體囤積過多社會公共資源。勞動價值論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基礎,提出了知識財產來自勞動,權利人通過勞動將財產從既有資源中分離出來,從而獲得了新的智力成果。也正是將知識產權納入了私權保障范疇,才真正激發出了創造者的創造熱情。因此,從勞動價值的共識來說,如果工藝美術作品被盜用、侵占、破壞,不僅違背了權利保護的本意,更影響了創新環境。故通過知識產權路徑保護工藝美術,助力智力成果的創新和傳播,大大推動了文化的繁榮和社會的進步。 綜上所述,工藝美術所具有的群體性、活態性以及傳承性與現有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存在一定的矛盾與沖突,導致通過知識產權對工藝美術進行保護存在一定的困境。但從工藝美術的內在價值入手,可以發現其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有著相似之處,這些共同的價值為通過知識產權路徑保護工藝美術立法的完善提供了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