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絡著作權保護中的利益平衡时间:2023-06-29 現代網絡技術和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催生了數字圖書館,掀起了一場劃時代的革命。數字圖書館具有傳統圖書館所無法比擬的巨大優勢,但是數字圖書館侵犯著作權(版權)的案件卻屢見不鮮,故圖書館應該關注版權制度中的公共領域。公共領域具有開放性、無償性,全世界公民都可以自由、隨意使用資源而不受到限制。因此,數字圖書館應該充分利用公共領域制度中的“合理使用”“權利窮竭”等規定,利用法律賦權、免責條款,使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進行著作權侵權的法律規避,充分展示數字圖書館的公益性質,讓“公共領域”在傳播人類文化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傳統圖書館資源的數字化建設 國家圖書館于1999年籌備成立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隸屬于中國國家圖書館,這是我國數字化圖書館建設的起步階段。圖書館的數字化建設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其資源建設代表著信息化、自動化的發展過程。數字化圖書館已經成為一個超大規模的知識中心,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以實現跨庫無縫鏈接與智能檢索,圖書館內幾乎所有的載體信息都可以通過數字化形式呈現,使得“秀才不出門,便知天下事”成為可能;ヂ摼W的高速發展和商業化運作模式使得數字圖書館如雨后春筍一般在世界各地大量涌現,它的出現已經成為全世界都阻擋不住的歷史洪流。 數字化圖書館帶來的改變與存在的問題 閱讀方式的改變 隨著數字圖書館的遍地開花,高校也越來越注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高校圖書館的紙質資源逐步實現數字化,館藏資源由紙質資源為主轉變為紙質資源與數字化資源并存,且數字化資源占比逐步加大。隨著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的發展,大眾的閱讀、瀏覽方式從紙質閱讀轉向計算機、手機、電子閱讀器等電子閱讀。此外,人們由閱讀紙質書籍時的深度閱讀,更多地轉向碎片化的淺閱讀。 檢索方式的改變 現代數據庫技術能夠提供簡單易學、功能強大的檢索功能,這使得用戶能夠快捷、簡便地獲取圖書館的資源,同時也要求對圖書館工作人員加強信息檢索技術、數據庫維護等技術培訓,以便滿足廣大用戶的需要。 數字圖書館侵權案頻頻發生 數字圖書館出現后,網絡信息傳播的便捷性和成本的低廉使信息侵權行為的發生變得更加頻繁,數字圖書館屢屢成為被告,常常和網絡著作權糾纏不清。2002年,北大陳興良教授起訴中國數字圖書館侵犯其三部法律著作的著作權;2009年,李昌奎起訴貴州大學圖書館侵犯其著作權;201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一家公共圖書館成為被告,被起訴侵權,侵犯了《一場風花雪月的事》等三部小說的著作權。從此以后,越來越多的數字圖書館墜入侵權泥沼,難以抽身。 圖書館是文獻信息中心,是公民接受終身教育的理想場所,其資源具有公共屬性,數字圖書館不僅要維護著作權權利人的利益,也要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發揮圖書館的職能,因此需要利用公共領域制度以便平衡著作權權利人與公眾利益。 對數字圖書館侵權案的分析 在數字圖書館中,如果沒有采用合適的方式,許多業務環節都有可能引發著作權侵權的風險,如圖書館自動化管理系統的使用,館藏采購、網站建設、資料匯編、網絡導航、文獻傳遞等各個環節。能夠被認定為網絡版權侵權行為主要有兩點,第一,侵權使用的方式違法,第二,侵犯著作權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將網絡作品擅自下載并發表在傳統媒體上,深度鏈接和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等成為目前常見的侵權現象。 數字圖書館的法律性質 數字圖書館是圖書館在計算機時代的重大創新,是圖書館未來的發展方向。有人認為,在互聯網時代,數字圖書館的性質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在數字圖書館的前期建設階段,其采集的資源是版權問題已經得到解決的作品,此時數字圖書館的性質是作品的使用者。在數字圖書館后期的建設過程中,其性質為資料庫權利人。到了數字圖書館投入運營的時候,它既具有傳統圖書館的公益性質,又是作品的傳播者。 知識產權與著作權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反不正當競爭權,商業秘密權等。其中,著作權與圖書館的聯系最為緊密。從全國的數據來看,在所有知識產權的案件中,有60%的案件涉及著作權,這就說明了著作權在整個知識產權中的重要位置,著作權又稱版權,分別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同一概念的不同稱謂,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網絡著作權的新特點 著作權包括財產權和人身權兩部分,人身權主要包含發表權、署名權等四項權利;財產權方面的權利比較多,如翻譯權,演繹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網絡著作權相較于傳統著作權呈現出新的特點:著作權主體更為復雜,客體較為特殊,主要被侵犯的權利是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復制權;著作權的范圍不斷擴大,著作權獲取和傳播也較為迅速。 約翰巴洛的反知識產權與洛克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需要限制 知識產權制度是具有排他性、合法性的專營制度。網絡激進主義者約翰巴洛反對現行知識產權法,他認為知識財產的數字化加劇了公有領域被侵蝕的危險,著作權人不斷將公有領域的產品作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實行圈地運動,不利于知識的流傳與文化的繁榮。他提倡我們應當摒棄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依靠倫理道德和科學技術來調整現行的著作權法律制度。 如果說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還在加深,那么其對公共領域的蠶食,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漠視,必然會造成數字圖書館、社會公眾戰戰兢兢、舉步維艱,動輒就會觸發知識產權“地雷陣”,其后果必然會壓抑知識創新、阻礙信息傳播。對知識產權保護過度,就會叛離公共領域的制度精神,這將會使整個社會文化發展裹足難行、代謝失調。因此,洛克認為需要限制知識產權。美國最高法院早在1948年就堅定地認為“對著作權人的報償問題是其次考慮的問題”。 為了限制著作權,堅持利益均衡,公共領域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公共領域制度限制了著作權的獨斷,使公共領域中的作品具備公共財產的特征。 著作權中的公共領域,先有公共領域后有著作權 著作權具備壟斷性,是一種所謂的私權,具有私人財產的特征,但是著作權的保護客體——知識產品,卻具有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雙重屬性,既與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有關,又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因此,謀求著作權人與大眾之間的利益平衡就成了著作權的立法目標之一,要實現這一點,就必須有國家公權力的介入。為了保持利益均衡,公共領域制度就發揮了重要作用。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又稱公有領域,該領域內的作品通常是指不受著作權法律制度庇護的知識內容。其源頭可以追溯到《壟斷法》和《安娜女王法》,兩道法令均規定,知識產品的著作權保護期滿后,才能進入大眾領域,此時法律不再保護此類知識產品,使用者可以隨意使用,無需為侵權而煩惱。 公共領域制度與著作權制度是矛盾的統一體 合乎情理的合法壟斷制度應當建立在數字圖書館、著作權人、社會公眾“利益均衡”的基石之上,就著作權制度而言,公共領域制度和著作權制度是矛盾的統一體,是一枚硬幣的兩面,二者不能被割裂開來。公共領域與著作權制度不可分割、相輔相成。一個健康陽光的公共領域是著作權制度的重要支柱,公眾不能容忍沒有公共領域的著作權制度。離開公共領域,人類創造知識、發明知識的痕跡就會被消磨得一干二凈。公共領域是人類文明的母親河,具有無償性、開放性,為全世界公民自由、隨意使用而不受限制。公共領域越豐富,人類生活的滿足程度就越高。 公共領域制度包含的主要內容 公共領域的最大來源 著作權法上的公共領域通常包括不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內的作品及知識內容!吨鳈喾ā返21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公民終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敝鳈嗟姆ǘㄆ谙薇憩F了法律對公共利益的保護,使得不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內的作品及知識內容成為公共領域的最大來源,除此以外,知識產品在《著作權法》實施之前就已經存在,作者有意放入公共領域的作品也屬于公共領域的范疇,人們常說,先有公共領域,后有著作權法,沒有公共領域的身份認同,著作權的合法性也就無從談起。 公共領域的其他主要來源 第一,缺乏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比如,一些作品缺乏原創性,缺乏可復制性。原創是著作權標準判斷的試金石,是作者在創作過程中對素材等內容進行分析性、綜合性、創造性的編排和規劃。第二,其他應當由人類共有的作品,比如時事新聞、國家立法等。 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合理使用 出于合理目的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合法行為,可以不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也無須向作者支付稿酬。比如,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其中有12種情況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根據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裁定。 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者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著作權人已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并應當指明作品名稱、作品出處和作者姓名或名稱的制度。引用時,需注明來源和出處。比如,對網上合法傳輸的數字化作品進行下載的情況,基本適用于“法定許可”,使用者只需按章繳納費用。法定許可與合理使用的區別在于法定許可必須向許可人支付一定的報酬。 強制許可和默示許可 強制許可和默示許可的對象僅限于已發表的作品。在特定條件下,視情況由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決定是否予以申請此項使用權的人。搜索引擎在很大程度上依賴默示許可,其通過計算機的程序收集各種信息,經過分類處理后提供給用戶進行搜尋。默示許可又稱推定許可,指的是權利人對別人使用其作品沒有明確許可,但從他的行為推斷,他不會反對別人使用自己的作品。 授權許可 授權許可權利人只享有報酬權利,沒有禁止權。權利人有權在其作品上設定著作權保護聲明,不設置版權保護聲明的作品將被圖書館視為“默示許可”。 權利窮竭 權利窮竭是知識產權法中的一個特殊規則,屬于權能公共領域,權利人一旦合法地將知識產品置于流通環節之后,原知識產權權利人的部分或全部排他權就會因此而被消耗殆盡。 以上情形和“權利窮竭”都屬于公共領域,“公共領域制度”對著作權人形成約束,使公共領域中的作品具備公共財產的特征。 利用公共領域等制度,進行侵權規避 “互聯網+”時代,著作權呈現出新特點,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新型權利也不斷涌現。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復制權成了網絡侵權的主要客體,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新鮮出爐,“避風港原則”、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及時出現,這些制度雖然不屬于公共領域的范圍,卻和公共領域共同構筑了緩沖地帶。數字圖書館應當充分利用好公共領域等制度,弱化著作權權利人的相關“專有權”、壟斷權,規避數字圖書館侵權風險。公共領域制度的合理使用,可以讓作品以成本更低、質量更高的方式得以傳播,更好地服務讀者,同時也降低了數字圖書館侵權行為的危險性。 “避風港原則” 不提供內容,只提供技術效勞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對使用其服務的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只要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目標具有合法性即可!氨茱L港原則”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時,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不承擔賠償責任。避風港原則(技術中立原則)可以減輕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負擔,促進互聯網健康發展。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可以起到著作權交易中介的作用,人們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來解決海量的授權問題,從而節約人力、財力、物力資源,保障數字圖書館的公益性。 總之,知識產權制度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對知識的傳播和流通起到了制約作用,但矛盾的主要方面肯定是起到積極作用。公共領域是人類開采文化的采石場,是大眾獲取資源的主要來源,在整個社會文化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公共領域賦予了公眾對他人作品無障礙使用的權利,而無此項權利使用作品的行為,都會在作品權利人的控制范圍內進行。 圖書館承擔著人類文化遺產的保存、教育、信息傳遞和智力資源開發等職能。為了充分發揮這些職能,應當充分利用好“合理使用”“版權保護期屆滿”等公共領域制度,利用法律賦權,進行侵權的法律規避。不能忘記公共領域的重要性、無償性,讓人類文化的母親河“公共領域”浩浩蕩蕩,長流不息,滋養全世界各地的讀者。 |